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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特殊说明

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特殊说明

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特殊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规定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股东变化、有效期届满续期等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事宜特殊说明如下:

(一)如遇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经营者需在报刊媒体公示,声明原许可证遗失作废,然后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许可证的申请。

许可证补办申请材料按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

(二)根据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中若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提交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及本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登记表”。

(四)提交材料中,没有特殊说明的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请关注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的最后一条,若有提到要求办理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的,请公司按要求先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交公司盖章的证明或说明。

(六)变更中同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七)按本网站公布的要求准备好变更申请材料后,把申请材料交至工信部

(八)经营许可证变更批准后,领取通知将在本网站许可证管理-信息通告栏目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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