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
新备案
2、股权构成变更后,原新闻单位股权由高于51%变为低于51%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3、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4、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
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5、记
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