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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ISP(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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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业务是指利用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
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申请条件
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 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宽带接入类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评测。
(七)网站接入类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相应的服务器设施和人员情况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的文件。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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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时间消耗:6-8个月
企业人力消耗:4-5个月
备注:如企业首次提交材料中存在未经删修的敏感内容或违法内容,后续的申请修 改将非常困难。
“众赢”申请流程
企业时间消耗:3个月(部分省份项目可加快处理)
企业人力消耗:0
众赢咨询增值服务:分享该领域的核心法规、分享业务 资源、提供年检续期等服务;
注意事项
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申请主体,机房等相关设备租赁等是否与申请公司一直
网站接入业务需要租赁什么机房设备
人员配置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股权结构问题
业务覆盖范围怎么界定
需要采买什么样的系统设备
评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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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 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 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 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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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规通知服务:
向企业通告最新的行业法律法规 及解决方案,包括监督审查新规、涉规整顿范围等;
帮助企业解析新规要求、监管标准及解决方案;得以在尊则守法的基础上择方向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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